Article 42
In force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核实。
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计划,分期进行规划核实。
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