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不得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临时建设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不得转让或者租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申请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按照违法建设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