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

养老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区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二)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未在服务场所张贴公布的。

养老服务组织未按照规定对招录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的,由所在区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由所在区的民政部门依照《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