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市、区民政部门以及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当建立养老服务组织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组织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和运营补贴、考核评价等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