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服务组织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参照执行;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服务组织,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者依据委托合同等合理确定。

社会力量设立的公益性养老服务组织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与其公益性质和服务质量相适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督管理。

其他养老服务组织在提供养老服务时,可以根据设施设备条件、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