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组织资助制度,享受资助不得区分经营性质,不得在购买服务、资金支持等方面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障碍。

政府资金资助应当主要用于公益性养老服务组织和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享受政府资金资助的公益性养老服务组织和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或者和政府的协议约定执行。政府资金资助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境内外市场主体参与本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享受政策扶持等实行同等待遇、公平竞争。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