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和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加强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质量等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检查时可以组织拟移交使用的单位参加。整改意见不被建设单位采纳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整改意见经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属实且合理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

需要无偿移交的公益性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接收,有关单位应当现场核实设施建设情况后与建设单位签订设施移交接收协议,并在接管设施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用途将设施投入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

使用公益性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活动时应当坚持公益属性。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