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