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气候条件和种植习惯等情况,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二)农艺调控、替代种植;

(三)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四)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五)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