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提高监督管理能力,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