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都无法认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