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刻划、涂污红色文化资源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破坏、损毁红色文化资源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文化资源标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