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相关活动,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相关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业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