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当事人应当拆除;当事人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法予以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相关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