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鼓励、支持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跨区作业者提供通行便利和服务,维护作业秩序。

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应当符合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没有制定作业质量标准的,按照双方协商约定的标准作业。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免费返工作业,或者减收服务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