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通知测绘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跟踪测量的,由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补测费用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