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复之日起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生产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法,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