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荒、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山洪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山洪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山洪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