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特殊困难老年人是指城乡特困供养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中的高龄、失能、失智、独居、重度残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
(二)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其他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