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或者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