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该组织、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在交易结束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该组织发生与开展慈善活动相关的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该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在交易结束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