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分步骤实施。

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