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公众应当爱护公共文化设施,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

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等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音响器材等设施设备,不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

(二)参加集会、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各类展览等,应当服从现场管理,不在禁烟场所(区域)吸烟,不得影响他人和公共秩序;

(三)不得损坏公共文化设施。

对破坏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扰乱公共文化服务秩序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