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建筑面积和配置标准的要求重建或者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设施新建后,原有设施能够继续发挥作用的,应当作为公共文化设施予以保留并对公众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