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赤水河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