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提高台风、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等预报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及其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气象、生态环境、供水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可供水能力、墒情、人工增雨作业、水质、供用水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