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本省汛期为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5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汛期。

每年4月15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全面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公布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名单,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必要的应急演练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