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级防洪规划确定的蓄滞洪区的运用方案,经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钱塘江干流、浦阳江、瓯江、东苕溪的洪水调度方案,经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有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甬江、椒江、鳌江、飞云江、西苕溪和钱塘江其他重要支流的洪水调度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审批的水工程控制运用计划和应急度汛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