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其伤残评定及待遇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工伤保险法规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无用工单位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由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发残疾人证并享受优惠待遇。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