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对是否是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确认后,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见义勇为条件的,报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并通知相关部门落实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待遇;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见义勇为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报部门、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申报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对确认不服的,在收到确认通知后3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