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户外场地及空间、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空间等载体,以文字、图像、光电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与招牌广告。

商业广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招牌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广告。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