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风貌建筑开展定期检查,及时制止、依法查处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中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