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划定的禁止区域从事采(碎)石生产或者在限制区域扩大生产规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关闭,限期恢复植被,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经催告仍不恢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