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