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本市实行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对其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