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每年确定本行政区域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列入名录的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大气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管理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