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有关单位办理。对实名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下列实名举报,并且查证属实的,应当将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二)未使用密闭运输车辆运输煤炭、水泥、垃圾、渣土、砂石、泥浆等易撒漏扬散物质的;
(三)违法焚烧秸秆、树叶、枯草、垃圾、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四)其他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