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监测点位和采样平台,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配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