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区县(自治县)、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未按时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二)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未按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业园区、企业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园区或者该企业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