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在洞庭湖保护中负有职责的相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及时制定实施洞庭湖保护相关规划、方案、标准的;

(二)未按规定予以生态保护补偿的;

(三)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洞庭湖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