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规范组织制定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关停、拆除禁养区内的养殖设施,在限养区、适养区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对投饵和使用药物予以规范。

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养殖户对养殖尾水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在集中连片水产养殖区推广建设尾水生态化治理工程,推进养殖尾水循环利用。

禁止在湖区天然水域围栏围网(含网箱)养殖、投肥投饵养殖。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