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
(三)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
(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
(五)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六)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服刑和刑满释放的人员;
(七)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八)其他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认的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