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本办法实施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继续有效,但证书上未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经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权利人申请可以换发新证。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