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迫经营权人改变土地承包经营用途的;
(二)干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土地的;
(三)扣留,未按规定登记、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四)超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工本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五)干预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经营权流转自主权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