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承包地农田防护林,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发包方应当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对承包方连续二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应当督促承包方恢复耕种;拒不恢复耕种的,发包方可以组织代耕,发包方和代耕方按照约定享有代耕收益。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