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的,道路范围内由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其他公共场所内,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机关单位、住宅小区门前、公共停车设施外等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驶离,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驶离或者驾驶人不在现场的,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非电动汽车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的,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拖移。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