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车位、车库的处置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采用出售、出租方式处置规划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约定出售价格、出租方式、出租价格、出租期限等内容。

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其他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且空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规划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建筑区划内商业与住宅一体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车位、车库的标准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区分商业与住宅车位车库,经营管理者不得混合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