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逐步建立居住区域停车认证制度。住宅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和利用共有部位设置的停车泊位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房屋所有权人、居住权人、房屋承租人,可以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在居住地范围内政府投资设置的公共停车设施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并享受区域停车认证优惠价格。
居住区域停车付费可以采取包月、包季或者包年的方式。
符合条件的停车人要求在居住范围内政府投资设置的公共停车设施停放机动车并按照区域停车认证优惠价格付费的,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不得拒绝。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