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单独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等手续。
新建、扩建的各类学校可以利用学校操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利用既有公共建筑、道路、广场、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地面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提出建设方案,依法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等手续。
依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学校操场、公共建筑、道路、广场、绿地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配建停车设施,按配建标准建设的地下停车场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