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库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库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及水源水质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库工程设施、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第六条 对在水库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1